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6號,第四套人民幣部分券種集中兌換期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間,其持有人可前往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進行兌換。
第三條集中兌換期結束後,第四套人民幣債券持有人可前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選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發行。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報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公布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和主要特征。在新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金融機構支付新人民幣。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第6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