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出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九條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三十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