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該珍惜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妨礙人民幣流通。”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1)故意損毀人民幣;
(二)制作、仿制、交易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故意損壞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