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壹般是要約邀請,但如果廣告中有具體明確的條款,則構成要約。壹個廣告是否屬於邀請,主要看這個商業廣告是否對當事人簽訂合同有實質性影響。如果有實質性的影響,那麽這個商業廣告就應該是合同條款的壹部分,雙方都應該遵守。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473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