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應當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負有真實、全面的說明義務,不得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提供商品確有欺詐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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