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在防衛過當的情況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無限防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或者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1: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有搶劫嫌疑,就用對方的軍刺刺死對方;沒有責任。
2.無法證明對方是搶劫犯罪,用對方軍刺刺死對方;這是正當防衛。
3.用自己的軍刺捅不明身份的人;是犯罪故意(預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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