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公務用槍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配置民用槍支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配備民用槍支的個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出租或出借的火器應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