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二十九條依法配置公務用槍,遺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壹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