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兩顆子彈無底火,不構成持有槍支、彈藥罪。持有槍支彈藥罪的條件如下:
(壹)非法持有和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藏匿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殺傷彈藥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拆卸時,將彈殼固定,用鉗子夾住彈頭,慢慢左右晃動幾次,然後卸下彈頭,倒出火藥,用金屬將子彈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