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的,必須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國家林業局保護司相關工作人員說,取得相關資質的公司可以申請進口野生動物標本,如果屬於CITES(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上的動物種類,就需要上報國家林業局批準。非CITES附錄的動物,在各省林業局就可以辦理申請,省林業局進行審查後,獲得批準的就會下達行政許可批文。
根據國家林業局網站公布的辦理“進出口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審批”事項的規定,申請進出口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時需要提供證明野生動物或其產品來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明、進出口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