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38條明確規定,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或者贈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請表;
(2)轉讓、交換、贈與合同;
(3)轉讓、交換、贈與的古生物化石清單和照片;
(4)接收方符合該實施辦法規定的相應古生物化石收藏條件的證明材料。
國土資源部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批準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或者贈與申請前,應當征求有關收藏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批準申請後,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收藏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圖7-2 重點保護化石流通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