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的語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符合兩點條件就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第壹: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
第二:不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