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前,包括國民黨統治時期,除國家所有的土地外,其他土地都是私人所有。土地根據土地所有者的決定自由轉讓----購買、出售和租賃。
“地契”是民國時期土地買賣和租賃的法律文件。只要符合政府關於土地買賣和租賃的規定,它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而且作為私有財產,可以繼承和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