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經2003年5月3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5月8日公布,自2003年7月0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3 12.7)。* * *共8章64條。根據2016年10月3日國務院第19次常務會議《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66號令第二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