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第五十六條:文物商店不得銷售、拍賣企業不得拍賣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