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隊退役供地方民用的車輛,車主須持有師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過戶證明、軍隊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時間證明、購車發票或收據原件、用人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2.經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判決的車輛,車主須持有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原件、用人單位的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判決前車輛已上牌的,還需出具車輛被車管部門上牌時間的證明;
3.對拍賣行拍賣的二手車,車主須持拍賣合同原件和拍賣行的機動車拍賣(交易)憑證,使用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4.其他經省廳批準的二手車需要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明和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