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穿警服是違法的。根據《公安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持有或者使用。第八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佩戴和佩帶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第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處壹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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