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徽、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制造或者銷售。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出售、持有、使用的警徽、警服、警械和人民警察證件,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