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2)配料或成分清單;(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4)保質期(5)產品標準代碼(6)貯存條件(7)國家標準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8)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註具體名稱、類型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