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規定》第三條
(壹)所有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攻擊友軍的動作,都應當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均視為槍支。能裝制式彈藥,但因個別零件缺失或腐蝕而不能發射,加上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發射的非制式槍支,均認定為槍支。
(三)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在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或者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應當認定為槍支。
(四)標準槍支彈藥專用備件(零件),能夠由制造廠提供相關零件的圖紙(復印件)和零件號的,視為槍支彈藥備件(零件)。
(五)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零配件(備件)具有相同功能的非制式槍支彈藥零配件(備件),應當認定為槍支彈藥零配件(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