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2、從文物商店購買;
3、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4、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5、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並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第五十三條
文物商店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依法進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