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組裝汽車。
2、嚴禁報廢的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交易。
3、嚴禁拼裝車和報廢車上路行駛。
擴展數據:
2065438+2009年10月30日65438+2009年《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對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作出重大政策調整,具體如下:
1.要求拆解企業只能將“五總成”銷售給有資質的再制造企業。
2.國務院回收拆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回收信息系統,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如實記錄“五大總成”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至回收信息系統。
3.相關部門將制定配套規定,進壹步規範“五集”的交付,為確保安全增添制度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