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