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強性功能內容的,必須與經批準的藥品說明書中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完全壹致。
以非處方藥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藥品商品名稱。藥品廣告必須標明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名稱,不得單獨出現“咨詢熱線”“咨詢電話”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