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清政府與英國簽訂《關於擴大香港邊界的特別條款》,將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共計975.1平方公裏的230個島嶼租借給英國,並將租借的土地稱為“新界”,租期99年。從1898 7月1到1997 6月30日。從而占領了香港全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