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被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