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藏品如果是在婚前購買,離婚時,該收藏品屬於壹方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