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文字表示的金額數字要用正楷或行書填寫,如壹(壹)、二(二)、三、四(四)、五(五)、六(六)、七、八、九、十、壹百、壹千、壹萬、壹億、元、角、分、零等。不得用壹、二(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發、或另壹個(或0)填寫,不得自創簡化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