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保存或者展覽槍支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目前並無新規定,仍然參照公安部《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展覽館、博物館等單位保存的有歷史意義的槍支,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登記,不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