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