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同時明確,嚴禁黨員幹部在公務或業務活動中收受古玩、字畫等貴重物品,以及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以升值為名索取、收受或實際占有古玩、字畫等貴重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