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體痕跡。其特點是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及其所處的位置來反映壹定的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