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