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六條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最高應價購買、受讓;如果沒有更高的出價,優先購買權人將有更高的出價,但如果優先購買權人沒有表明,將拍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