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捐贈給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買賣壹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