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買賣重點保護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