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印刷出版、發行錄音制品、公開表演和演唱、公開播放錄音制品、播放、發行、視聽混合等方式使用音樂作品,應當經音樂著作權人許可。
但是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可以不經版權所有者的許可而使用版權作品。
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