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為內容,制作、使用、公開和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特定人格權。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制作權,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各種藝術表現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比如自拍。
2、使用權,權利人對於自己的肖像,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如何使用,比如自我欣賞。
3.公開權。權利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其肖像是否可以公開以及如何公開。
4.許可他人使用權,權利人可以與他人協商,簽訂肖像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要件:
1.未經許可制作、使用或者公開他人肖像,或者汙損、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偽造他人肖像權的。肖像權的內容,就其積極方面而言,主要體現在專有制作權和使用權上。未經許可制作或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是侵犯肖像權民事責任中最重要的損害事實。這裏所謂的使用,不僅僅指商業使用,還包括發表、展示、復制、出售權利人肖像等壹切使用行為。他人肖像的使用只能在權利人許可的範圍內。如果行為人在征得肖像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肖像,但隨後改變了約定的範圍和用途,仍構成侵犯肖像權。
2.沒有正當的理由。雖然未經許可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防止違反法律的行為,使制作或使用行為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壹百零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毀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