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只有詳細了解侵犯音樂著作權的具體行為,才能更好地進行保護。對於音樂著作權,主要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廣播權、復制權、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權,以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如果我們想獲得壹段音樂的版權,那麽我們可以先聯系作者或者音樂版權代理機構購買授權許可。部分作品的版權可以在音著協查到,音著協全稱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它是中國大陸唯壹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發起成立。
加入音著協的作者通常授權音著協管理其作品的復制權、演出權和廣播權。所以如果想獲得國內音樂作品的上述權利,可以去官網的音著協獲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使用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