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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怎麽給監獄犯人匯錢?能親自到達犯人的手中嗎?

在監獄裏面的服刑人員都有壹個自己的賬號,家裏和朋友給的錢會打到他的賬戶裏面,但是這個賬戶裏面的錢是拿不出來現金的。

可以在裏面刷卡消費和買東西,都是記賬消費的。平時都在監獄的民警保管的,妳寄錢的時間要寫清楚監獄的的地址,他所在的中隊和犯人的姓名。

以上海匯款管理為例

壹是取消罪犯銀行借記卡。

二是要求監獄對罪犯親屬匯款實行統壹保管,杜絕罪犯持有現金。

三是規定匯款數額每次控制在1000元以內,罪犯錢款賬戶中親屬匯款總額控制在3000元以內。

四是罪犯集體賬戶利息壹律用於補貼罪犯生活,監獄對利息支出情況定期公示。

五是遇到罪犯有交納罰金等特殊需要,以及出售房屋所得款等特殊情況,或動員罪犯讓親屬保管,或憑罪犯身份證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

擴展資料:

案例

王彩娥在2009年5月通過飛信網絡聊天時,認識了在牡丹江監獄服刑的在押犯張鈞波,她先後數十次向張鈞波匯款300余萬元,其中大部分錢款是通過獄警的銀行賬戶代收的。

其中壹名涉案獄警的判決書顯示,法院最終認定張鈞波對王彩娥實施詐騙***計3884000元,案發前,張鈞波退還王彩娥1513000元,牡丹江監獄從收繳的違紀款及獄警退繳的錢款中,支付王彩娥900000元,案件對王彩娥造成經濟損失1471000元。

王彩娥說,與張鈞波初識時,對方曾告訴她,自己在2002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還剩4年出獄。二人確立戀人關系後,張稱想托朋友為其辦減刑,早日出獄與王彩娥在壹起,隨後多次向王彩娥要錢。

實際上,這場相識從壹開始就是壹場騙局。據牡丹江東安區法院2016年12月5日對張鈞波做出的壹份判決書顯示,張鈞波系2003年1月16日因犯綁架罪被齊齊哈爾中院判處無期徒刑。

2003年4月4日,黑龍江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2003年7月1日,張鈞波被投送北安監獄服刑改造,2006年2月10日經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八年。2008年6月3日,張鈞波被調入牡丹江監獄服刑。

轉監不足壹年時間,張鈞波通過手機網絡聊天時認識了王彩娥,隨後在獄中對其展開了壹輪又壹輪的詐騙。王彩娥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2010年2月她發覺被張鈞波詐騙,隨後向監獄告發此事。

東安區法院對張鈞波做出的壹份判決書顯示,2013年11月到2016年1月,張鈞波利用手機,對受害人李某、李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等實施詐騙,作案7起,涉案金額***計751000元,贓款用於購買彩票、償還借款等。

參考資料:

上海司法行政-進壹步規範罪犯親屬匯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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