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非法文物構成犯罪。國家禁止出售文物,如石像、青銅器等,不允許私自拍賣或交易。在文物交換中,有關部門應檢查文物鑒定。這樣的文物交易是合法交易,受法律保護和鼓勵。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6條
倒賣文物罪是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文物管理制度。國家文物管理體系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壹系列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海洋中遺留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收藏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文物收購業務。對於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者,勢必影響國家對文物的管理,損害我國文化行政部門的聲譽,擾亂文物市場和正常的文物收購秩序。所以這部法律規定倒賣文物是犯罪,要受到懲罰;
2.客觀要素。客觀上表現為國家禁止倒賣文物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買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的行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的文物。國家不禁止倒賣文物的,不構成倒賣文物罪。構成倒賣文物罪,還需要具備嚴重要件。根據司法實踐,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倒賣三級文物,非法獲利數額較大,非法經營,或者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或者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情形。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壹級文物的,非法獲利巨大的,非法經營的,或者倒賣珍貴國寶的,情節特別嚴重;
3.主要元素。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倒賣文物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倒賣文物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主觀上是故意的,以營利為目的。行為人缺乏故意心理不構成倒賣文物罪,但也必須具有營利目的才能構成倒賣文物罪。對於確實既沒有營利目的,也沒有行使目的,而純粹是因為個人利益的,不作為犯罪處罰。另外,買賣不知道屬於禁止買賣的文物,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