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中國的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齊頭並進。到1990年代末,中國有壹千多家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這在世界上是非常罕見的。難怪紐約某媒體形容中國文物拍賣“千萬錘落”。市場式的民間文物市場遍布全國,少數市場甚至可以影響香港乃至國際文物市場的價格。
由於文物買賣有利可圖,大多數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牟利而不是為了真正收藏,導致文物買賣和收藏中違法違紀現象普遍存在,從而造成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嚴重混亂,突出表現在:文物市場監管不嚴,非法經營嚴重,非法銷售活動猖獗,黑市猖獗;非法買賣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非法占有、購買國有文物的;偽造文物,欺騙和故意炒作;國有文物商店名存實亡。
文物的非法買賣和收藏與非法發掘和走私之間存在著相互生長、相互伴隨的關系。根據1988年9月公布的數字,在此前的10年間,有20多萬件文物被盜、走私出境或丟失。根據歷年上報的古墓葬被盜案件初步統計,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國各地至少有30萬至40萬座古墓葬被盜。如果每個古墓被盜五到八件文物,那麽20多年來全國至少有上百萬件文物被盜。除了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田野石刻、寺廟宗教、館藏文物等被盜、流失也十分嚴重。那麽,這些被盜文物是如何流失的,又去了哪裏?大部分是通過文物市場流失海外,或者被個人非法收購。根據中國公安和海關部門獲得的信息,從1991到1994,各地海關共查獲走私文物46000余件;1991到2000年,全國海關共查獲走私文物100000多件。可見,文物市場實際上已經成為販賣被盜文物的重要平臺。
因此,要有效遏制和杜絕文物犯罪活動,必須從非法發掘、非法買賣和收藏、文物走私三個方面入手,進行綜合治理。特別是要切斷文物非法交易和收藏的中間環節。只有堵住這個中間環節,才能有效遏制非法盜掘文物的行為,切斷走私文物的源頭。
從制度層面看,現有的文物監管體系難以保障國家文物市場法律法規的實施。眾所周知,正確的法律和政策的實施取決於健康生產的保證。壹方面,與龐大的集市式民間文物市場相比,監管力量嚴重不足;另壹方面,文物、工商、公安、海關等部門難以形成合力,無法有效遏制市場式民間文物領域的文物違法活動。在文物拍賣市場監管方面,甚至存在嚴重的制度安排缺陷:壹些地方文物拍賣監管機構與拍賣企業存在“姻親”關系,許多拍賣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來自國家文物管理部門,壹些在職或退休的文物管理幹部、專家被聘為拍賣企業的顧問;在壹些地方,文物管理部門和拍賣企業形成利益壹致;在壹些地方,文物管理部門和拍賣企業甚至有壹定程度的“會計出納”。這樣,國家對文物拍賣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監管,導致違規操作、超限操作、暗箱操作嚴重。因此,為了有效遏制文物市場的違法行為,有必要對文物市場監管制度做出科學的安排。
從政策漏洞來看,由於旨在規範文物流通、保障文物市場有序開放的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轉讓制度尚未建立,給非法來源的文物流通和收藏以可乘之機,往往今天的贓物明天就會成為文物市場上的“合法”商品。這直接刺激和助長了文物黑市的泛濫。這也是我國文物犯罪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建立民間文物藏品的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才能規範文物和民間藏品的流通,防止非法文物進入流通領域。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文化遺產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文化遺產,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對文物的銷售和收藏都采取了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經過鑒定、登記和註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被合法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