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境自願離婚可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
2.所需證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護照或旅行證件。
3.如果沒有離婚協議,不在國內辦理就不能辦理。
4.如果壹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在中國起訴離婚,需要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回國。即使夫妻雙方已經達成離婚協議,也無法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外國夫婦可以在中國或接受這壹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離婚。雙方在中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法判決。雙方在中國境內要求離婚的,由國內壹方住所地法院管轄,依照有關涉外婚姻法規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屬於涉外婚姻。根據華僑與國內公民、港澳同胞與內地公民結婚登記的規定,壹方為華僑,另壹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願離婚再婚的。要求在境內(大陸)辦理的,男女雙方必須到境內(大陸)壹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華僑持有的身份證應為我駐該國使領館簽發的護照。
雙方都是華僑,壹方在國內生活,壹方在國外生活。自願離婚,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無異議的,雙方到境內壹方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都是旅居海外的華僑。原則上,他們應該在居住國的有關當局辦理離婚手續。但如果居住國因故不能接受,原在中國登記結婚的,雙方可以回中國原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如果他們最初在該國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登記結婚,他們可以在原大使館或領事館登記離婚。
法律依據:《華僑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雙方均為外籍人員,已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置達成協議的,雙方必須到原登記結婚的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允許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國申請離婚或者回國離婚。
雙方如有爭議,可向出國前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申請結婚的當事人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