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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作權管理規定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著作權管理,保護作品著作權人、使用者和傳播者的合法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本市對外科學、技術、經濟和文化合作與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著作權及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使和管理。第三條(主管和協調部門)

上海市版權局(以下簡稱市版權局)是本市著作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各級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公安、海關、科技、教育、技術監督、對外經濟貿易、測繪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著作權管理工作。第四條(版權保護協會)

上海市版權保護協會是依法保護著作權人、使用者和傳播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法人。在市版權局的指導和監督下,按照其章程開展版權業務培訓和學術交流,提供版權業務咨詢。第五條(版權轉讓)

版權中的財產權可以部分或全部轉讓。轉讓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第六條(無主版權的行使)

享有著作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承擔其權利義務的,其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法定保護期內由市版權局代表國家行使。

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死亡後,其著作權無人繼承也無人遺贈的,在法定保護期內,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由下列組織代為行使:

提交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由該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權力;

(2)作者生前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市版權局代表國家行使。

市版權局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代為行使作品使用權和收取報酬,應當事先公告,並將作品使用權報酬上繳國庫。第七條(合法許可作品的報酬支付)

報紙、雜誌、廣播電臺、電視臺、錄音制品制作者、表演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需要支付報酬。使用者應當在使用作品前或者自使用作品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國家規定的報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版權擁有人的姓名或地址不詳,可透過以下機構轉讓:

(a)使用音樂作品的報酬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上海辦事處轉讓;

(二)使用其他作品的報酬,由市版權局指定的機構轉讓。

舉辦營業性團體演出的,演出組織者應當支付報酬。

上海版權保護協會應當為支付報酬提供咨詢服務。第八條(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作品的報酬支付)

在經營活動中,通過技術設備使用他人作品的,經營者應當通過國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並按照其制定的報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具體實施方案由市版權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工程登記的申請和受理)

本市實行作品自願登記制度。除計算機軟件作品外,其他作品的著作權人向市版權局或者其指定的登記機構(以下簡稱作品登記機構)申請作品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作品的原件或者該作品出版後的復制品;

(二)公民身份證明,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批準證明;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核查。作品登記機構對超過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作品和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予登記;經核準登記的作品,作品登記機構應當發給申請人作品登記證書。

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作品登記證可以作為著作權人主張權利的證據。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對自願登記的著作權人及其作品進行公告。第十條(取消工作登記)

作品登記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註銷作品登記,收回作品登記證書:

(壹)作品登記信息與司法判決、仲裁裁決或者事實情況不符的;

(二)註冊作品已經超過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期的;

(三)申請人申請註銷原作品登記的。第十壹條(工作登記數據的查詢)

作品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作品登記資料,並向公眾提供作品登記資料的查詢服務。查詢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版權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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