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珍貴、國內外稀有,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科學研究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古樹後備資源是指樹齡在50年以上不滿100年的樹木。第三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綜合保護、科學管護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及其後備資源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古樹名木及其後備資源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市)園林綠化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文化、廣播電視、旅遊、公安、農業農村、水利、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及其後備資源的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古樹名木及其後備資源的具體保護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管理水平。第七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充分挖掘古樹名木及其後備資源的歷史、文化、生態和科學研究價值,加強保護古樹名木及其後備資源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公益宣傳、科普教育、誌願服務、認領養護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活動。第八條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及時核查、處理和反饋損害古樹名木及其後備資源的行為,並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第九條對保護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和養護第十條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古樹名木及其後備資源保護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經批準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保護專項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或者調整,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第十壹條古樹名木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古樹後備資源由縣(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登記。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已經認定登記的古樹名木及其後備資源。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舉報未被認定登記的古樹名木信息。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第十二條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在樹齡鑒定、搶救復壯、保護方案審查、移植方案審查等工作中,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第十三條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古樹名木的生物習性、生長狀況和保護水平,因地制宜地制定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範,並定期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第十四條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壹)樹齡五百年以上的樹木屬於壹級古樹,壹級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外不少於五米;
(二)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不滿五百年的樹木屬於二級古樹,單株樹木的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外不少於三米;
(三)樹齡壹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樹木屬於三級古樹,每株樹木的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外不少於兩米。
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範圍由縣(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劃定,單株樹木的保護範圍不得小於樹冠垂直投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