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平等條約是指有損國家主權的、在締約國間權利、義務分配不公的國際條約、協定。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壹國締結的條約絕對無效;條約的締結與壹般國際法強行規則相抵觸的無效。
不平等的條約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國國民黨提出:
1.1923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
2.1924年1月,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國民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訂了政綱,在對對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
3.1924年8月,中國***產黨發表《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提出了"廢除壹切不平等條約"的主張。
4.1924年9月18日,發表《中國國民黨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重新審訂壹切不平等之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平等條約壹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壹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壹方(即強加條約)。但亦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壹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1.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2.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
3.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壹種情況。
4.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5.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6.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從此定義來看,許多20世紀前歐、美國家與其亞、非國家簽署的條約都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而且歐、美國家內部戰爭後的許多和約(比如普法戰爭後的法蘭克福條約、第壹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條約。而現代某些協定,雖然沒有在武力下簽署,亦可被解釋為不平等。
在習慣上,不平等條約往往是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18世紀及19世紀初與亞洲國家之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色彩的條約。
近代部分多民族統壹的國家在其內部的構成民族之間曾經簽訂的武力強加條約,因為不屬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被認為是民族之間的內部事務而不屬於不平等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