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三)惡意侮辱、汙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汙、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壹般為精神賠償。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起訴侵犯肖像權的方式:
(壹)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二)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三)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壹)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壹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