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丟失空白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先按規定程序向銷售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接受稅務機關處罰;其次,由主管稅務機關代收取“掛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壹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等稅務報刊雜誌上刊登“遺失聲明”。 (2)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待申報、報稅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並把該證明和丟失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交購買方抵扣。 (3)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其中壹聯(兩聯沒有全部丟失)的:可讓購買方使用未丟的聯次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記賬,復印件留存備查。2、購貨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1)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3、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 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 票的發 票聯和抵扣聯,按以下情況處理:
(1)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 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 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 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 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 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3)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 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 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 票發 票聯認證,專用發 票發 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專用發票遺失怎麽辦這個問題,小編上面為大家詳細介紹過了,當專用發票遺失的時候,大家應該首先分清楚到底是銷售方的責任還是購貨方的責任,然後再來確定在專用發票遺失後究竟該由購貨方還是銷售方來承擔責任,如果還有問題的話,大家可以參照具體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