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價時有聲明物品實際價格,那麽理應按物品的實際價格賠償,即賠償11000元。依據順豐速運《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第15條規定:“”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則本公司按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托寄物的申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順豐保價保的是運費和商品的實際損失,順豐速運《快件運單契約條款》第15條:“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寄托物毀損,滅失的,本公司將免除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九倍的限額內,非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七倍的限額內賠償寄托物損失的實際價值。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則本公司按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托寄物的申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快遞丟失應按雙方事先的約定賠償。
如果沒有約定,賠償方式有兩種:寄件人為快件保了價(買了保險),按保價金額賠償;沒有保價,依據《郵政法》《合同法》相關規定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第五章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如下:
第四十五條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壹)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