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案例介紹
2002年,中國某進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了壹批非食用玉米。根據合同,質量適銷對路,純度98%,雜質小於2%,運輸方式為海運,付款方式為遠期匯票承兌交單,給對方壹定的財務便利。合同生效兩個月後貨物到達買方時,買方拒收貨物,理由是當地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質量低於原合同規定,黃曲黴總數超標。經核實,原商品質量不妨礙其銷售,對方違約主要是由於當時市場價格下跌。經過多次談判,我們通過降價30%完成了合同。
個案分析
從以上案例不難看出,出口公司明明知道風險條款的存在,卻低估了風險,還心存僥幸,為了促成交易成功,輕易跳入對方設下的陷阱。因此,只有抓住“風險條款”。這樣才能把握住商機,在商戰中立於不敗之地。
在這種情況下,付款條件和質量對出口商來說風險很大。
在質量方面,雖然在備貨時很難準確把握農產品質量,但以“適銷質量”作為補充,而沒有使用質量增減條款來具體說明質量不同程度不符時的處理方法。另外,玉米本身容易滋生黃曲黴,長期運輸會加速其生長。對於這種可預見但不可避免的情況,質量條款中沒有說明,這就給對方提供了拒收貨物的機會。
在付款方式上,中國與南美的貿易中廣泛使用承兌交單和貨到付款,但這種方式過於註重合同的成立。風險極高,特別容易被對方惡意利用。當市場形式對其不利時,買方常常以其他條款為由拒絕收貨或大幅度壓低價格。本案是惡意使用“軟條款”的典型案例。
那麽,如何規避風險呢?
在國際貿易合同的談判中,條款的訂立將直接影響買賣雙方的利益。在具體的貿易中,要盡量避免容易產生糾紛的“風險條款”。合理把握條款,最大限度規避風險,是簽約成敗的關鍵。
案例2
中國的壹個出口商想和加拿大的壹個進口商以每公噸800加元CIF魁北克的價格交易壹批貨物。合同規定:65438年6月+2月裝船,即期信用證付款。問:“65438+2月出貨”的條件可以接受嗎?
評論:“65438+2月出貨”的條件不可接受。原因:魁北克位於加拿大東海岸,是季節性冰凍港口。所以5438年6月+2月出貨是不能接受的。
案例3
壹家中國企業向西歐出口了壹批布料。貨物到達目的港後,買方因購銷旺季,未驗貨就將布料投入批量生產。幾個月後,買方送來幾套不同款式的衣服,聲稱我們出口的布料做的衣服縮水嚴重,很難投放市場,於是向我們提出索賠。問:我們應該索賠嗎?為什麽?
評論:
1.索賠的證據不足。當時購買的是布料,但要以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證據,而不是制作出來的衣服。
2.索賠時間已超過索賠期限。在這種情況下,收到貨物幾個月後,這不是壹個合理的時間。
案例4
上海壹家出口公司出口壹批大豆。合同規定:每公噸65,438+080美元,* *為65,438+0,000公噸,規定數量可增減65,438+00%。從國外開出的信用證規定金額為65,438+080,000美元。問:上海公司憑單據與銀行議付時,可以裝運多少貨物而不被拒付?為什麽?
備註:上海公司憑單據與銀行議付時不會拒付的可裝運數量為180000/180 = 1000公噸。原因是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時,銀行議付以信用證規定的金額為限,否則將被拒絕。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合同規定的數量可以增加或減少65,438+00%,即賣方可以交付900 ~ 65,438+065,438+000公噸,但買方開出的信用證規定的金額是65,438+080,000美元,即該金額沒有相應的機動範圍,因此我們最多可以裝運65,438+0000公噸貨物。
案例5
我們公司從壹家韓國制造商進口了6000套鷹牌服裝,交貨日期是65438年底+2005年2月。工廠缺貨。2005年8月,工廠準備投產。由於資金短缺,沒有購買生產服裝所必需的流水線。2005年9月,工廠工人開始要求增加工資,然後他們罷工了兩個月。按照這家工廠的生產能力,在剩余的時間內生產6000套衣服顯然是不可能的。問:我們應該怎麽做?
點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兩種措施應對賣方違約:
1.給韓方壹定的合理時間發貨並提出索賠。
2.終止合同,同時提出索賠